Search
Professionals
21-08-18 12:16
2021年3月18日,最高法院通过全体合议庭判决:如果注册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无论对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复审程序是否作出决定,对在先注册商标权构成侵权行为(最高法院2018253444 DA 253444案件)。
原告A注册了在先注册商标“”,自2013年7月起开展了软件开发与供应业务。于2016年A发现B公司使用“DATA FACTORY”和包括韩语音译词的近似标志“”、“”及“”, A对B公司提起禁止商标侵权诉讼。B公司在诉讼审理中,申请了“”商标的注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该商标注册成功。对“”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原告A以该标识与自己的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为由向专利局提出了异议,而专利局认为“”与“”之间的共同部分“数据工厂(DATA FACTORY)”不产生混淆,判断两个商标整体上不近似,进而核准注册了在后申请商标。
B公司主张,商标注册成功之后使用在后注册商标,是基于商标专用权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而二审专利法院却认为,“数据工厂(DATA FACTORY)”部分会产生混淆,属于商标的主要部分,因而判断两个商标具有近似性。
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专利法院的近似性判断。对B公司提出的基于商标专用权的正当使用主张,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先申请原则及商标法的宗旨,当知识产权发生相互冲突时,优先保护在先申请权利是基本原理。即便对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复审尚未结案,也构成对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进而驳回了B公司的主张。
此外,最高法院对过去的判例予以更正,过去的判例认为:在后申请的注册商标无效复审结案之前,认可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效力,认定其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而且,判决该更正的法理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韩国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及外观设计保护法规定,在后申请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如发生冲突,在后申请的权利不被视为有效权利,在后申请权利人应征得在先申请权利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后申请的权利。而根据韩国商标法,在后申请的注册商标如发生权利冲突,在无效复审结案之前,对于使用在后注册商标权而发生的对在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予以制裁。二者之间存在不合理性。这次判决被解释为,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将专利法等法律所体现的先后申请的有效权利之间追求协调的法理,适用到商标法,即知识产权相互冲突时,采取在先申请权利优先的既定法理。
同时,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对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无需另行申请无效复审,可直接提起禁止商标侵权及赔偿损失请求诉讼,这有利于在先注册商标权人节省诉讼费用,缩短争议解决所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