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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2
为了扩大商标使用行为类型, 韩国于2022年2月3日修正《商标法》,引进了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制度及再审查制度。
1. 扩大了商标使用行为类型(自2022年8月4日起施行)
现行的“商标使用”仅限于在常规商品的占有、移转前提下进行转让、移交等,不适合适用于线上提供的数字商品流通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本次《商标法》修正案在商标的使用行为类型中增加了“通过电子通信线路提供标有商标物件的行为或以此为目的展示、进口及出口”的行为,从而使数字商品的线上流通行为包含在法律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这一修正从现实层面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例如:软件、电脑程序、电子书及表情包等数字商品上标记商标后提供订阅服务或上传的行为属于 商标使用行为。
2. 引进了部分驳回制度(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果对部分指定商品具有驳回理由,若申请人不删除或不补正具有驳回理由的商品,则整体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包括没有驳回理由的商品在内。
针对这一问题,《商标法》修正案引进了部分驳回制度,只有对部分指定商品具有驳回理由时,申请人无需另行采取删除商品等措施,其他不涉及驳回理由的商品可以获得商标注册。这一修正有助于帮助那些不熟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和制度,因时间和费用等问题而无法有效应对驳回通知的申请人确保自身的商标权。
另外,在不服驳回决定申请复审方面,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能对所有商品申请复审,而修正案修改为对申请注册商标的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审,这样大大提高了申请人的便利。
3. 引进了再审查请求制度(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对审查员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审,因此即使可以简单解决驳回决定事由,也必须通过复审才能得以救济。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正案新设了向审查员申请再审查的程序,扩大了申请人救济驳回决定的机会,即可以通过补正商品等方式简单解决驳回理由的情况下,除了申请复审外,申请人还可以申请再审查。
通过此次商标法修正,引进了部分驳回制度及再审查制度,将有助于申请人确保商标权。
另外,由于在线上提供数字商品的流通行为包含在商标的使用行为类型中,数字商品交易环境的变化已反映在商标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