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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16
美国人工智能开发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教授将自己研发的人工智能(姓名:DABUS)作为发明人,在18个国家提出了专利申请。其中,韩国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由Lee International代理。截至目前,在18个国家中,除了南非共和国对以DABUS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外,美国、英国、欧洲专利局(EP)及德国等大部分国家的专利局均作出驳回申请决定,该等案件目前仍在复审程序阶段。
近期,韩国专利厅对本申请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驳回理由是专利申请时记载的发明人应该是自然人,而不能记载人工智能的名字,这不符合韩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记载方式。但是,韩国专利厅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存在诸多疑问。
首先,与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不同,韩国《专利法》只定义了“发明”“专利发明”及“实施”,并没有对“发明人”作出定义。而对于本申请,韩国专利厅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1项规定“发明人或其继承人依照本法规定,具有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判定“发明人”应为自然人。但是,韩国《专利法》的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限制无权利人取得权利,而难以解释本条的意图包含排除自然人以外的发明人的意思。
另外,本申请记载的发明人,即人工智能“DABUS”是对本申请发明专利的创作有实质性贡献的唯一存在。韩国大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发明人应当为技术思想的创作行为做出实质性的贡献。鉴于此,DABUS完全具备作为本申请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条件。尽管如此,韩国专利厅作出驳回申请决定,认为本申请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不应记载DABUS,要求进行补正,将发明人记载为自然人。Lee International认为,韩国专利厅的这一要求是在强迫申请人在本申请中将非实际发明人记载为发明人,从而触发驳回申请理由或无效事由,这是一种误导(misleading)大众的行为。
韩国专利厅对本申请的驳回申请决定,并未审查人工智能做出的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条件,是否达到受专利保护的水平,而只是宣布其立场,即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韩国专利厅的这种态度无疑是给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研发泼冷水,有悖韩国《专利法》通过鼓励、保护发明,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
鉴于在社会各领域人工智能研发及应用开展得如火如荼的现实情况,有必要制定保护人工智能发明的方法,所以需要重新考虑本申请的驳回申请决定。Lee International已经对本申请的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今后将通过“简报”持续更新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