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International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Lee International IP & Law (以下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或在信息主体的同意下收集、保管、处理所有个人信息。

第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其他用途。当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必要措施,如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等。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管期限

当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已完成其使用目的时,该信息将被立即销毁,并根据公司内部方针或收集个人信息时已获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管及使用期限、相关法令规定处理、保管个人信息。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公司只允许在告知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若未经信息主体事前同意,不会超范围使用或对外泄露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但,如其他法令要求时例外。

第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原则上,未经信息主体事前同意,公司不会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

第五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任何时候都有权向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若信息主体针对个人信息的错误要求修改或删除,公司在完成修改或删除之前,不应使用或提供该年度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条目

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仅限信息主体提供的内容。(如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七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由于超过个人信息保管期限或已达到处理目的等原因,不需要该个人信息时,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若已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管期限或已达到处理目的时,由于其他法令要求需继续保管个人信息,公司会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其他数据库,或保存到其他保管场所。

个人信息销毁流程及方法如下:

1. 销毁流程
公司选定需销毁的个人信息,在经公司个人信息负责人的批准后销毁该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在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时,公司会将其销毁至不能还原。而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公司将用粉碎机粉碎或烧毁。

第八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公司采取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所需的技术性、管理性、物理性措施。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为保护个人信息并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及侵害救助等,公司实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指定制度。
分类 姓名 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洪承贤 02-2279-3631

第十条 侵权救助方案

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遭到侵犯后,如想获取侵权救助、咨询等帮助,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网络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机构咨询纠纷解决或商谈内容。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修改履历

- 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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